2008年4月14日 星期一

賣身契見證悲慘人生

販賣人口在現在是違法行為,在日據時期,其實都還有賣身的情形,位於中興新村的國史館台灣文獻館,正在展出台灣古文書學會提供的古文書,包括日據時期的賣身契,貧困人家因為家庭變故賣身,一只只賣身契,見證貧困人家的悲慘人生。
賣女兒、賣妻子、賣婢女都有,甚至也有賣兒子、賣老公,一名婢女,六年內被賣三次,先賣到鹿港,一年後再賣到彰化,四年後又賣到嘉義,人就像貨物一般買賣,有的面貌身材姣好,每變賣一次,「身價」還上漲,從資料中可以看到一名婢女從一百五十八元賣到兩百二十元。
台灣古文書學會理事長梁志中說,日據時期的人身買賣,甚至要繳印花稅給政府,賣身契約具有法定效益,如果婢女逃跑,買主還可以向地方政府申請追捕。這些古文書見證古代貧困人家的悲慘命運。

台灣古文書學會十三日在中興新村台灣文獻館召開會員大會,部分成員提供珍藏的賣身契交流;廿九件契約書中,典身買賣、形形色色,甚至婦女有買老公的,或是大戶賣「查某嫻(婢)」,交易書還貼印花課稅。
台灣古文書學會由全台文史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合組而成,在本土文史界具舉足輕重份量。理事長梁志忠說,賣身契因牽涉到人的交易,紙布多採桃紅。歷經百年後,人作古、色褪去,殘紅泣血,默默控訴著「弱者無人權」的晦暗世界。
廿九件人身買賣契約,以鬻子、賣女最大宗。窮困人家或為籌長輩喪葬、或為節省未來女兒的嫁妝開銷,或基於八字不合、相沖相剋等,割骨肉換銀兩,悲戚而無奈;也有人賣女為婢,或是典子女供役使,期滿贖回。
最特別者,為明治四十四年(西元一九一一年)底以一百五十八元被賣到社口的當婢女的林姓少女,翌年八月被讓渡到彰化市,已漲價為一百七十元,同年十一月轉賣鹿港,叫價兩百廿元。四年後再轉讓嘉義市,身價剩一百。
其歷程經現場文史者討論,研判應是姿色佳而搶手。昔時查某嫻,多被主人視為「財產」,行情多在卅到八十元之間,能在百元以上又連續飆漲,堪為異數,「使用」四年後剩百元,也耐人尋味。
另一件出身新竹的曾姓婦女,育一子後丈夫身故,為了扶養孩子、奉養父母,在夫家的諒解下以土地交換買男人,雙方依契約行事,未來她買來的新丈夫可分得部分家產。
梁志忠表示,大多數賣身契背後都有一段讓人鼻酸的人倫悲劇,但也有例外,像是大正二年(西元一九一三年),貧戶莊儉將兒子賣給張和尚(人名)當後嗣,張為大戶,其子與生父瓜斷後,得以過好日子。也有賣給富有人家當養女或童養媳,窮困的生父母生活稍獲改善,而女兒也多了翻身的機會。

來源:中廣新聞網,中時電子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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