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10月9日 星期四

被施暴子女可請求變更姓氏

行政院會通過法務部提出民法有關子女姓氏的修正草案,明定父母未約定子女姓氏或約定不成時,在戶政事務所以抽籤決定;若發生父母對子女性侵害或施以暴力等情況,受害子女可向法院請求宣告變更姓氏。
行政院會通過法務部所提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、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的修正草案,行政院長劉兆玄指出,子女姓氏的決定與變更,不僅涉及子女人格權,且與身分安定、交易安全、家族表徵與父母選擇權息息相關,基於兩性平權及子女利益優先的考量修法,未來子女的姓氏將更具彈性。
如果發生父或母對子女性侵害或家暴的情事,依照現行民法,子女不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姓氏。性侵害或家暴對於子女身心發展及人格養成都有不利影響,施暴的父母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,因此修正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事由的規定。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,可能從父姓或母姓,但現行規定只允許「生母」任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,可作為聲請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的事由,排除「生父」。上述規定違反兩性平等原則,將修正為「子女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,得聲請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」。
現行民法條文只規定子女姓氏應由父母約定,但對於未約定或約定不成時,應該如何處理,並無明文規定。今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佈施行的戶籍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,出生登記當事人的姓氏,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,婚生子女,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。雖然戶籍法已有相關規定,但子女姓氏的決定方式屬於實體事項,仍宜在民法規定,因此提出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的修正條文,增訂父母未約定子女姓氏或約定不成時,在戶政事務所以抽籤方式決定。

(中央社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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