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10月13日 星期一

攜子女自殺 父母須負刑事責任

楊姓婦人帶著3名幼兒自殺,楊梅警分局偵查隊張仁慶分析,如果孩子因而死亡,父母即已觸犯刑法的殺人罪嫌,若是受傷則為殺人未遂罪嫌,如果孩子未滿12歲,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規定,父母還需加重2分之1的刑責。
我國民法規定,父母負有保護、教養兒女的責任,如果攜 子自殺,除了加害的父親或母親死亡,檢察官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,作出不起訴處分,否則都必須負起刑事責任。近年父母、親人帶小孩自殺案頻傳,曾有某婦人帶兩名孫子燒炭自殺,兩孫死亡,吳婦獲救,吳婦被依殺人罪起訴,求處10年徒刑,檢方呼籲,父母無權帶小孩自殺,否則涉及殺人罪。

(自由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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