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11月1日 星期六

視障才能做按摩 違憲

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,宣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明定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的法條,因違反憲法平等權及工作權而違憲。
依大法官第六四九號解釋,盲人近卅年來獨占按摩業的情形將被打破,明眼人最遲三年後即可合法從事按摩業。
大法官宣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違憲,自解釋公布起最遲三年後失效,這也是歷來解釋所定的最長時間;以讓主管機關為視障者做好縝密的規畫執行,促進視障者的多元就業,並將按摩業的管理導入正軌。
解釋指出,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始於民國六十九年的殘障福利法,但隨著社會發展,按摩就業和消費市場擴大,盲人專事按摩業的規定對其他人造成過度限制,違反憲法平等權及工作權。
因為按摩的範圍不明確,執行標準不一,坊間的腳底按摩、推拿塑身、護膚美容、健康會館或理髮店等行業,只要營業中有明眼人按摩,都可能被處罰;使得有意投身按摩業的明眼人須轉行或失業,對消費者也不公平。
大法官雖宣告有關規定違憲,但強調應保障視障者的工作權,主管機關應致力提升其社經地位,加強工作能力。
內政部長廖了以說,社會福利概念原本就是要保障弱勢,幫助視障者,不能說成要與明眼人搶工作,多年來幫助視障者增加就業管道,粗估目前從事按摩業的視障者,占所有視障就業人口三分之一強。
「請政府對視障者的生存權負起責任!」殘障聯盟秘書長王幼玲表示,視障朋友因在就業市場上處於劣勢,當初才立法保障他們的按摩工作機會。「面對大法官的釋文,我們深感遺憾。」

(聯合新聞網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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