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5月27日 星期三

藝文消費抵稅跳票

  「文化創意法草案」當中藝文消費抵稅每年每人1萬2千元的條款,因為財政部堅持每年稅收將短少60億,遭到刪除。取而代之的是,政府編列預算直接補助國中小學學生、偏遠學校的藝文展演。
  新象文教基金會創辦人許博允說,財政部為了幾十億的稅收,忽略背後數千億的產值,不是高明的經營者,現在社會存在許多亂象,都是因為小時候沒有參與深度的人文活動。台灣專業藝文場地貧乏,和南韓比較,20年前,台灣和南韓都有7個專業場地,而現在台灣有11個,南韓則激增到44個。
  文建會主委黃碧端說, 「空間部分牽涉到採購法、相關的國有財產等等,讓民間單獨取得資源困難度高,草案中有相關條文,但我認為還有待改善的空間。」台北市文化局長李永萍則是認為,文創法主旨在擴大文創產業的內需市場,建議比照消費券概念,訂三年或五年計畫,針對18歲以上民眾發放藝文消費券,刺激表演藝術市場。

(中廣新聞網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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