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9月14日 星期二

拾金不昧獎3成 可由法院裁判

  民法物權編近3年來大翻修,有關拾得物留置權,新法第932條後段及第805條規定,如可以分割,例如金錢等財物,拾得人只能依債權比率留置,最多留置財物價值10分之3,以女大學生撿到學妹的4萬元來說,是可合法扣留1萬多元。
  對於拾得人的報酬,舊法規定較嚴格,可拿遺失物財產價值10分之3,去年7月23日施行的新法,則因多次質疑舊法未顧及「拾金不昧」、「完璧歸趙」傳統美德,改規定報酬「上限」為10分之3。
  新法較具彈性,未硬性規定一定可拿3成,且如遺失人和拾得人對報酬有爭議,可由法院裁判報酬比率,不受3成限制。
  拾得人通知失主後,失主如拒付報酬和保管費用,留置權時效只有一個月,超過一個月未領,拾得人可拍賣財物後,最多自行扣除3成報酬,剩下的財物還是要還給失主。
  若未通知又不報案,拒還遺失物已觸犯刑法侵占遺失物罪。

(自由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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