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10月5日 星期二

公務員3%考丙 違法違憲

  被考試院長中視為重大變革的《公務員考績法》修法,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卻指出,《考績法》修正草案已牴觸大法官第四八三、四九一號解釋,與經驗法則衝突,「違法違憲」,「改革假象,無助改進長期績效。」
  針對去年考試院試辦「三%丙等」,更抨擊考試院「屬內部作業規定,欠缺法律依據,有違憲之虞」;且「試辦成效尚有疑慮仍強硬推行立法,陷立法院於不義,違反權力分立原則。」
  《考績法》修正草案因明訂公務機關每年須抓出三%的人考績打丙,造成公務員恐慌,折衝之下比率降為「一%以上」。但立院預算中心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評估報告」卻指出,公務員懲處要件不僅要明確,更要可「預見」;以「比率」訂人數,不僅違反明確原則,更不符刑法無罪推定精神。
  依大法官第四八三號解釋,唯有司法院所屬公務員懲戒機關,才有權對公務員進行降級、資遣等審議。考試院及各機關考績委員會並非公務員懲戒機關,「實已侵害司法權」,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。
  考試院早已擁有考績標準,卻長期放任各機關自行辦理,效果不彰,如今又要透過抽象概念進行考核,「未審先判」,不同要件卻有相同懲戒,影響公務員工作權。
  曾任地方民代、首長的國民黨立委陳杰直言,「這種考績法,只會成為整肅異己的尚方寶劍!」國民黨立委馬文君則說,「輪流打乙等」的陋習,未來恐成「輪流打丙」,職等低、工作不重要的人勢必成為目標!

(中時電子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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