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12月23日 星期四

責任制≠無限制加班

  「責任制」原本應該是不受固定上下班限制,完成任內工作即可下班,不需打卡,曾幾何時卻變成「上班打卡、下班責任制」,甚至導致過勞死。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孫碧霞建議,勞工第一時間應向主管反應,若溝通無效,可向所在縣市主管機關勞工管理局陳情。
 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,責任制並不違法,但有特定行業與職務,比如銀行業經理職以上人員、系統研發工程師、保險業務員、家庭幫傭、工地監造人員等,亦即符合「監督、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」「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」,以及其他性質特殊的工作。
  所謂責任制,是因工作性質關係而另行約定的勞動契約,工資、工時由雇主與勞工雙方議定,明定每月最高工時、加班給付標準,不得低於基本工資,而且必須向公司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勞工管理局,或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、加工出口區管理局等核備。
  責任制不等於無限制加班,同樣受到勞基法工時規範,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,每二周工作不得超過84小時;如果需要加班,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,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。雇主不能拿責任制當理由,要求勞工超時工作,或任意在假日出勤,一旦超時工作,雇主必須發給加班費。

(聯合新聞網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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