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8月11日 星期四

民居、體驗老屋 無照巧避責

 
  民眾可能住過民宿,但您聽過「民居」嗎?和標榜「老屋體驗」、日租套房的業者一樣,這些設備齊全,供人居住的地方,都沒有合法取得旅館業或民宿執照,乾脆在名稱上動手腳,不受法律規範,沒有定期安檢,不知情的消費者,等於拿自己的性命安全作賭注。
  無照「民居」業者:「這件事情應該是一個公開的秘密,我覺得台南市就我們知道,我們剛開始的時候,市府告訴我們答案是說,它是一個都市計畫區,所以它根本就不適用於民宿法規,我們等於是非法營業的意思。」業者坦承不諱,而台南市這家老屋改建的,則是在官網上寫,經營的是「老房出租體驗」,非一般旅館或飯店,入住當日得填「租屋契約」。 業者:「就是說你們來住的話,就好像租屋一樣,應該不算民宿,我們算是一個『民宅』,然後出租給客人住。」
  還有隱身台北市巷弄裡的這一戶,同樣要求入住前填租屋單,也強調不是一般飯店旅館或民宿。講到收據,支吾了起來,再追問幾個問題,業者直接趕人,因為根據發展觀光條例,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為單位住宿或休息,依法都該取得旅館業登記證。
  觀光局旅館查報中心主任楊永盛:「用公寓房子提供類似背包客,或是其他的商務客人來住,這個會有潛在的危險,因為在法規上它也超出原來建築物使用的強度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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